提到房屋征收,大部分人都会想到日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你真的了解它吗?你知道一个完整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为了个人考虑,需要立刻去公证吗?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那是否意味着被征收人就必须遵守不能反悔了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待征收的房屋的相关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间等,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下面内容:
(1)补偿方式,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相关事宜约定明确;
(5)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如何进行补偿作出明确约定;
(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上内容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其合法所必备的要素。如果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缺乏以上内容,则可能因为协议内容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当然,除了以上内容,与房屋有关的其他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比如补偿款的领取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公证,一般情况下,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完整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形式和主体合法,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是有效的合法协议。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该协议要求征收人履行,征收人不履行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此时,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之情形,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果可以证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不是出于自愿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签订协议的,受欺诈或者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