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对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务必及时诉诸法律救济。具体而言:
(1)被征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