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违章建筑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而导致房屋建筑手续不全,因此,对于一些证件不齐全的建筑,我们通常会采取拆除的方法。但无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决定时都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便是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在先,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则,在进行违章建筑的拆除时,应当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的原则,同时,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不应当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私有合法财产,比如屋内的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我们通常参照《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在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拆除前,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拆除。
在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对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见证,同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交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物品应做到妥善保管。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的过程中,未尽到如上义务,给你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即便你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你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你的权利。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