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此法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被曲解应用,一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利益,就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向其进行公开。然而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不能随意认定。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了解整个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于利用各种借口拒绝向被征收方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被征收方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进行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来解决,以期寻求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可能存在的违法点,帮助征地拆迁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