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明确,我们不能向你公开
这一说法是行政机关最为常用的借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然而此条文却成为部分行政机构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实践中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相关部门却要求其补齐申请人不可能拿到且不是法律要求的材料,以期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二、你申请的内容不合法,肯定不能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却滥用此法条,通常表现为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是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拒绝向其进行公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