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结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事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第四十四条又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一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最低要求应当是在即将拆除的违法建筑社区范围内张贴布告,必要时可以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同时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在送达催告通知和发布公告之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作出处理。
第三,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没有自行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机关应规范、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有关职权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应依法送达给当事人。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于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到场工作人员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情况;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设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邀请当地村组织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确定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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