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催告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搬迁期限后,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行政机关依法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履行的行为,仅仅是对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重复告知行为,并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公安行政作为:
征迁中,被征收人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