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