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家房子我们已经请鉴定机构鉴定过了,属于危房,很危险,已经没法住了,为了你们和其他群众的安全,限你们三天之内搬走,自己把房子拆掉,过期不拆的,我们会报有关部门作出强拆决定,对你们家房子实施强拆。”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的这种说法往往都是逼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补偿安置协议、早日搬迁的一种手段,一种套路,是以拆除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拆迁方的“危房”套路有哪些?
1、危房的权威定义。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绝大多数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被认定成危房完全是拆迁方为达到其拆迁目的而刻意安排的。
2、危房管理的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3、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4、危房治理程序。
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当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以上就是规避拆迁方的“危房”套路的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