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安置补偿方案:
县级政府。
镇级政府,是不具有此权利。
二、发布征地公告(批复之后的正式公告):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此征地公告,是获得批复后的正式公告。
前期还要发布一个公告,是预公告,需要获得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签字确认,之后,会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提交给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三、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县级政府、村委会。
通常,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下发到各个需要征地拆迁的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公告公示。
在公告期限内,若被征地拆迁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对于异议较大的,可合理修改补偿方案。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并不了解这一程序,很多地方为了尽快把拆迁的事情解决,也没有告知农民可以这样做。
四、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县级政府。
村委会,不具有此权利。
五、发放征地拆迁款:
县级政府中的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
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政府中土地管理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每个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款分别下发到个人。
六、期限内拆迁:
拆迁办。
七、向法院申请强拆: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
征地拆迁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若出现,镇政府领导,带着一帮人上门强拆的情况,则属于非法行为。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