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代理权代签不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征拆人没有委托其代理签字的人没有代理权,如果其代签协议,那么被征拆人不承担合同上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上约定的拆除和补偿的事宜不适用于被征拆人。
二、区分代签主体:
虽说代签在法律规定上基本没有效力,但是也要注意:若是在同一户口本里的家人代签,一般来说是认为有效的,因为家人被默认为有权代您处置拆迁事宜的代理人,所以在没有做好最终决定时,一定要告知家人不要胡乱签字,以免给被征迁人造成大的损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