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征收文件属违法:
征地拆迁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必须要对广大被征地被拆迁户进行公告的,从与征收公告开始,到张贴正式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情况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征收不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就可以进行。
二、土地以租代征属违法:
说到以租代征,非常多的土地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被非法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租代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法情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2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法情况,所以当我们在遇到拆迁或者征地的项目表示要先搬走在谈补偿的问题时,一定要严词拒绝。
四、特殊人群具有合法权益: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