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已经肯定了各级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赋予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在不规范的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尽可能规避暗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等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11条、第12条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予以重点公开。
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的期限:应该是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一方面,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应的各级政府有义务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另一方面,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