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条件:
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所有人产权不明包括:(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二、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
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有房屋征收部门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要审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是谁,以免出现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造成被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损失自己的利益。
四、房屋征收与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同点: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是相同的,被征收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与征收有关的事项做出的单方行为,并具有可诉性。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作出的目的也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