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
(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6)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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