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各地的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会使用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现实中,拆迁户如果发现断水断电情况后,首先要分析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还是拆迁方的问题。
如果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所以,我们有义务享受供电的待遇。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比如说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营业机构是可以中断供电的,但是中断供电前必须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策:如果造成断电断水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要及时拨打报修电话,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维修。在拨打电话报修时最好能够录音采证。如果保修后没有工作人员来维修,则需要以书面报修申请的方式向对方提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