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签订的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签订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仔细的看清楚协议的内容,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才能提交相应的证件,譬如: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其次,手中要留有协议范本,很多被拆迁人最后无法维权的原因就是征地拆迁方以审核等借口拿走协议后,手中没有任何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无效的情况,包括: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常见的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之前还给大家介绍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的案例,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还要注意,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要认真审查拆迁人是否具有真正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如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和没有资格的人签订了协议最后是不会被买单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