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办流程: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三、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