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于“危房”的处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
二、强拆“危房”不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房屋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时不合法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