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
(1)协调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
(2)裁决机构:分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谁批准的由谁裁决。
(3)争议裁决范围:
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2)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种类、等级、人均耕地面积、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
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使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4)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倍数的适用;
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4)申请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5)争议裁决程序:
1)申请调解。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2)开展协调。收到协调申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3)申请裁决。经协调不成活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裁决的应提交:
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争议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调解不成告知书等。
4)进行裁决。裁决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对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裁决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裁决决定。裁决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a.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决定维持;
b.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c.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作出裁决决定,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6)费用,不收费。
二、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三、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