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二、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在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根据第14条的规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
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