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二、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为: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国务院批准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归纳农用地转用的前提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3)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建设项目;
(4)占用林地的需要经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依据第68条的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