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估价作业的过程中,一般采取市场法、收益法两种估值方法。其中,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即通过与估价时点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并对已知价格作相应的修正,以此来得出所需估价的房屋价格的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作为估价方法的,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有交易实例的描述。收益法主要是从未来的角度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主要适用于有收益性或者潜在收益性的房地产,比如:农业养殖地、写字楼、餐厅、公寓、门市、厂房等。因此,收益法的适用有一定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长期以来,各地拆迁、征收通常选用的是《房地产估价规范》中规定的第三种估价方法——成本法有时候也被称为重置法,顾名思义主要是估价时点重新建造被估房屋所耗费的各项支出。这种方法已经不能弥合征收条例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补偿原则,故在新征收时代应当退出历史舞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