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住建部也于2011年6月3日发布了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准则。
由上我们知道,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完成评估作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依据。
但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问题时,却未曾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房地产价值评估进行规范,也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忽视甚至省略明显的评估环节的问题。
律师在此要提醒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农村征地拆迁评估并非完全无法可依,只是类似的规定较为松散、隐秘。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