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
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是纯民事主体。
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施工方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其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