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从2011年起,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拆迁”的行为。虽然此法条的制度从本意上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误拆”、“偷拆”、“帮拆”作为“暴力拆迁”的变体,其情况却越来越多。
因此,了解“误拆”、“偷拆”、“帮拆”的含义,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含义:
一、“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
二、“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
三、“帮拆”多发生在腾退拆迁中。具体是说,被腾退人迟迟不肯签协议,并且拒绝搬迁时,村委会会组织已经签了协议的村民,“帮助”不愿搬迁的被腾退户进行搬迁和房屋拆除,美其名曰“村民自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