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但房主许X云的涉案房屋,是在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X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
许X云,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二、本案焦点:
(一)强拆、还是误拆?
婺城区政府主张:房屋,是由于该区块的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许X云的房屋坍塌。因而,不应由政府,而是应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二)区政府,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X云发送的短信等,均能证实,9月26日强拆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审结果:
维持一、二审法院判决中,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许X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但:
一审判决中,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X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参照此方案对许X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X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二审判决中,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拆。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中的判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责令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X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四、本案的意义:
若通过补偿程序,则一般,只能按照2014年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但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违法,且许X云本人、始终主张用房屋来赔偿。
考虑到,2018年房价与2014年房价相比,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若按照一、二审的判决思路,对许X云来讲、就非常不公平,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