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
在这一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空白协议不能签,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重要内容缺失,或者表达含糊不清的协议不能签,故意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协议不能签。此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和其他条件类似的被征收人对比,来确定政府提供的补偿金额是不是大致公平。而签订协议之后,如果政府不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而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这是房屋征收中最重要的一步之一,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个重要节点。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务必要注意时效限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