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收的土地通常直接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地质勘探、抢险救灾、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在使用完毕后,需要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
其次,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转移,因而土地征收经历的法律程序相对于土地征用更为严格。
此外,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审批机构不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土地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二者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不同。土地征收情况下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类型,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同时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在征用期间,土地原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得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应当补偿土地征用期间农民的土地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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