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补助费该给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权放弃统一安置,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在征地过程中,所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常有猫腻,其中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往往交不到实际所有人手中,以及放弃安置之后,安置补偿费归个人所有不能严格落实,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征地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拿捏不准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尽早与征地拆迁律师联系,依法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