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流程:
第一,公告拟征地方案。市、县级国土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拟征地方案,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方式、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拟征地方案公告后,后续农户不得进行抢栽、抢种、抢建,否则将不被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内。
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勘测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调查,待调查结束后,需要被征地农户、房屋权利人、农村经济组织签字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土地现状调查后、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其合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市、县国土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针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大于35公顷或其它土地大于70公顷的,由市、县级国土局报国务院审批,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市、县级国土局报省级政府批准,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公告征地方案。市、县级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在征收地区的村、组张贴、公告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公告,也可以称之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文公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地时间、用途;二是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的所有权人;三是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四是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如果市、县级政府未依法进行前述的征收土地公告,则是违法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办理登记补偿安置手续。
二、补偿安置流程:
第一,办理补偿登记。在征地方案公告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被征地农户应当拿着土地权及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宅基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到市、县级国土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被征地农户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则会将市、县级国土局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内容的依据。
第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由市、县级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补偿标准、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具体安置途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第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例如,关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大小等。所以,市、县级国土局必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乡、镇、村进行张贴、公告,听取广大被征地农户的意见,以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被征地农户如果要求举行听证的,则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不需要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国土局组织实施。如果确实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则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公告,并报市、县政府批准。
第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市、县级国土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与被征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由村委会提供支付清单,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另外,市、县级国土局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责令交出土地。被征地农户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如果被征地农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三:一是征收土地方案已被依法批准;二是已依法实施征地行为;三是被征地农户已经被依法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严重影响到征收工作的进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