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拆迁可以直接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被拆迁人也可以在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式确认强拆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最后,在已确认强拆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律师感悟:
实践中这类维权案件的难度主要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状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部分,以及可酌情确定的基本财产损失,如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必需品、日常家电用品等。
而对于占大头却具有特殊性的财产损失,如艺术品、收藏品等,在被拆迁人无法证明确因强拆损毁或无法证明其原有价值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损失赔偿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除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补足的补偿款外,对于因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范围,最高法院支持该案被拆迁人对利息赔偿的主张。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