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尊重房地产评估价值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根据我们的生活常识,当我们讨论一些处于市中心或新开发区地段的老旧生活区的拆迁改造时,也会思考到“区位”对拆迁补偿价格的影响。因而实践中会出现“一线城市黄金地段”的小面积房屋被征收时,其补偿价格可能高于其他地方面积相对更大但区位较差的房屋。
实践中,存在一些被拆迁人居住的区域,按照习惯仍被称为“城中村”,但实际上该村集体的土地已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国有土地范围。而因为该地块正处于地方政府规划中重点开发的区域,周围地价和房价的上涨也是完全符合预期的。
因此征收方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定价时,不应仅参考房屋的结构、折旧情况等,更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进行定价补偿。也就是说,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时,也应将其区位、土地使用权等重要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参考房屋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其次,不跌破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底线。
不能让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因拆迁而降低,这是拆迁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怎样才算是满足“不使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条文规定。
实践中如何平衡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平均拆迁补偿条件之间的关系,影响的不仅仅是个别拆迁户的长远居住生活水平和一家人的生计问题,更关系着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征收方必须慎重考虑对待,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实施,必须不能跌破法律划定的原则性底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