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利益网相当复杂,法律尚不完善的部分出现诸多争议暂且不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有所规范的部分仍旧违法任意为之,原因就很耐人寻味了。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但在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反映自己并没有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或者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实际上评估机构还是由征收方以“半透明”的方式选取或指定的。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而背后可能存在的种种猫腻,也是影响被拆迁人最终取得的拆迁补偿多寡的重要影响因素。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