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由谁说了算、应该给多少,这是一个在法律规定和征收实践分别给出的答案之间存在相当大矛盾和反差的问题。
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因征收拆迁而降低;实践中却随着时间变迁、地域差异、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出现严重分化,有些被拆迁人得以因拆迁“一夜暴富”,而有些被拆迁人却因拆迁流离失所,甚至有很多老人、病人含恨客死,有生之年都没能再回到安稳的“家”。
从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确定主要受两项因素影响,一是根据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专业标准得出的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二是拆迁双方的协商结果。
然而实践中由于部分征收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收评估、确认和公告等相关工作,导致拆迁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被拆迁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拆迁补偿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开始学习和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开始鼓起勇气拒绝被蒙在鼓里,拆迁协议“久议难签”的案例越来越多见。
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知道,拆迁补偿数额(标准)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的,违背了依法征收拆迁的最基本原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样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征收方独断决定拆迁补偿数额,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协议意见和意愿的,被拆迁人有权决绝征收方的“安排”。
但与此同时,拆迁律师也必须提醒大家,我们所说的这一切得以实现的前提都是,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相关财产权利,且在遭遇侵权行为时依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救济。
举个简单而又有些荒诞的例子,如果有人主张征收方将邻居房屋被征收的相关补偿交给自己,显然是得不到征收方的认可和支持的;但如果这个人能证明邻居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自己,且通过法律途径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是合法有效的,那结果自然就另当别论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