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拆违实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这是被拆迁人阻止拆违强制执行发生的重要权利救济方式。退一步讲,即使被拆迁人未能如愿参与听证会,或未能通过听证途径阻止强拆的发生,这一步也能为被拆迁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除了在查违拆违过程中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外,实践中也有一类非常特殊但并不少见的情况,即违建拆除前后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被拆迁人也根本没有行使过甚至没有听说过自己应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只见一纸限拆通知,也没有任何催告文书,紧接着房子就被强制“拆违”了。
这类案件中,违建查处程序从头至尾都不合法,又有何底气和依据去认定和拆除别人的“违建”呢?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更要坚定并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