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是在地方政府昔日的招商引进政策鼓励下,有合法证照手续经营的被拆迁户,当政策发生变动,并因此影响到相对人的行至和利益时,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属于违建范畴,那么应当经过合法的违建认定查处程序,有依法作出的相应限拆文书等;如果对的强制执行基于征收拆迁活动,那么在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应当具有相应政府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或政府裁定文件,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没有完成相应法定前置程序也没有其他任何特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依据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纸协议就实施强拆,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的。
被拆迁人朋友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遭遇强拆的,也要充分考察强拆者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房屋本身是否有被强制执行的客观可能,行政机关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形式实施强拆的都属于违法强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