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拆迁人真正要提出行政赔偿主张,有三种不同的途径。:
第一种是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要求赔偿;第三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遇阻时,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种路径中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大家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支持被拆迁人的赔偿请求。
第二种路径中,被拆迁人在起草赔偿申请书时,要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忽视该凭证。
另则,被拆迁人递交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期限被拆迁人应当关注,牢记“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十日内(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送达赔偿请求人)”、“(处理期限届满或不服处理决定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个重要期限。
第三种路径较为特别,大家应当注意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已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确认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二是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未予处理。未达到这两个前提的,实践中将被认定为不满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