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拆迁评估时点通常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参考同类房地产的时价,且被拆迁人据此拿到的拆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也应以此评估时点为准。
实践中常常有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以很久之前的价值标准计算当前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价格,结果补偿款远远不能实现被拆迁人购买类似房产的需要,像这类情况,就是因评估时点错误导致的补偿过低。
二、因补偿争议导致拖延补偿的以补偿之日为准:
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况,是双方因补偿数额问题存在争议,并因此导致补偿日期远迟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应当以实际给付补偿的日期为时点,实时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被拆迁人可以理解为,当补偿之日远迟于通常情况下的评估时点时,根据原时点评估价值计算补偿,已经无法实现被拆迁人的同等补偿目的了,因此,对于实际补偿时间迟延的,应当根据当前时点计算评估价格,以避免因市场价格飞涨导致的原有补偿数额无法实现对被拆迁人的公平合理补偿。
最后,想说的是,评估时点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固定时点,还应当结合实际问题,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实际补偿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不能违背不使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实践中被拆迁人认为自己补偿偏低的,一定要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找出补偿偏低的原因,从而更加准确地入手准备和实施维权方案。被拆迁人也应关注拆迁补偿评估时点的问题,并积极做好取证存证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