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或经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推选。
也就是说,最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是根据村民集体意见制定和决定实施的,而不是村委会单方面有权决定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一部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未参与村民会议,也未见到村委会针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村务公开,但征地补偿款分配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可以主动申请村务公开,确认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存在造假情况。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