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行政主管部门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被拆迁人需要知晓由谁来赔。
“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是很宽泛的概念,大家想要真正取得补偿,就要知道具体向哪个部门提出赔偿主张。
概括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大家可以这样确定:其一,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侵权,谁侵权谁赔偿;其二,受权机关侵权,受权机关赔偿;其三,受委托机关侵权,委托机关赔偿;其四,根据以上原则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的,要么由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赔偿,要么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赔偿。
根据《行政赔偿法》第八条规定,拆迁律师要特别向大家强调的是,如果被拆迁人曾就相关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造成损害加重的,除由原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之外,复议机关也要为损害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