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很多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以及相当一部分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中,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的补偿方案已对补偿方式做了单方面确定,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
这非但是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法接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无法保障每个拆迁户个体的实际生活需求,更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拆迁方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给出鼓励性的条件,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某种利于地方政府施政管理的补偿方式,而不能强制性代被拆迁人行使选择权。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方指定的补偿方式,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并按照合法、合理的标准接受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