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征地拆迁的开始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违建有很多。其中有些确实是违建,有些却是“被违建”。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又或者违建的认定查处并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该条规定中,并未赋予征收方查处、强拆违建的职权。对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仍旧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违法建筑后,应经过必须的催告程序,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救济权利充分了解和实现后,才能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
且强拆的实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强拆实施的现场笔录须经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