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又第四十条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也就是说,在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前,应依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应保证开垦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不违反《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尽管在个案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这位李姓农民朋友确实取得了征地补偿款,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未经批准自行垦荒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更不意味着垦荒者一定能够在征地时获得土地补偿费。
拆迁律师建议各位有此类困惑的农民朋友在征地开始前就关注土地确权问题,不要让自己的辛苦耕耘成为泡影。如征地程序已经开始,农民朋友们可以就个案细节问题具体与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沟通,确认自己能否在合法前提下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