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分两个重要层面来解析:
一、第一个层面,拆迁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又《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以上规定,拆迁公司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拆迁人可以追究委托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其错误行政行为展开权利救济。此时委托关系存在于拆迁公司和委托机关之间,与被拆迁人没有直接联系。
二、第二个层面,拆迁人员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管拆除行为究竟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还是违法强拆,被拆迁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拆迁公司(人员)在强拆现场之外对被拆迁人、代理律师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要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如有拆迁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侵害或肆意毁坏其财物等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拆迁公司没有任何特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