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直被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被很多人称为“新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根据县政府作出并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补偿价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在复议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房屋涉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案涉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条例》第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接下来,拆迁律师将进一步解析该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于实践中被拆迁人如何评判征收补偿标准高低,以及如何在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时依法展开权利救济实务工作的典型意义。
《条例》的适用: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案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参考和依据的法律规定即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与第十九条的规定。
实践中,令很多被拆迁人饱受困扰的问题就在于,自己只知道权益受损害了,却不知道自己维权的依据在哪里,或者即使自己知道某些法条内容,也不知道该如何对其进行实际应用。
如本案中,被拆迁人就“依照县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拆迁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就是对《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的典型适用,值得更多有类似遭遇的被拆迁人参考。
合理征收补偿标准确认:
实践中除了典型的“拆一还一”等补偿计算方式外,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结算方式通常较为繁复,但由方案计算得出的补偿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或重置(出资购买)价,可以初步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数额)明显违反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该案案审法院明确指出,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对被征收人来说,《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最直观的参考标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