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被拆迁人生活的便利化,提高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使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城市人的各种良好的资源,比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如果因为拆迁不仅没有使被拆迁人的生活变得更好,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不仅会使得日后的拆迁更难进行,也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
所以,在全国各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相关权益,有着不同的规定,整体来说,被拆迁人在子女教育、医院以及就业等方面,既可以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具体需要以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来判断。
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中,赋予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所在地的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安置房所在地的区域内的学校入学。同时,对于原籍地享有低保的居民来说,即使拆迁也不影响其低保户的身份,至少在第一年内,仍有原房屋所在地的政府发送低保金。至于就业、医疗、教育等待遇,皆由当事人在原籍地和迁入地自行选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