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征收方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对于申请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在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做出征收公告,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等,若该征收项目合法,这些信息大体都是存在的。
其次,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申请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3)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对于书面形式确实存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
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
此外,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能够申请公开,也是很多被征收方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呢?过程性信息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并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而产生各种矛盾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认为当征收决定作出后,此前的调查、讨论、处理中产生的不应认为是过程性信息,如果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由此可见,如果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此前关于房屋的勘察以及做过征收决定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果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则行政机关还是需要进行公开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