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即村民通过向村委会申请,经当地国土局审批后,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却依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则问题就出现了,既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组织,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又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根据《物权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却因只有使用权而不能继承。
按照上述结论,就出现了“房屋可以继承,但土地不能继承的怪现象”,现实中,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很多被征迁人都知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屋既然已经继承,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随着房屋的继承,而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那么,“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其实,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在交易、抵押时,土地是一并转让或者抵押的,再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特现象,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由继承人获得使用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