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地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一、组织论证的部门、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首先是组织论证的主体:实践中一般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除此以外,一般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群众代表等。
其次是论证的内容,以上部门要对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最后是论证的形式:《征补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书面论证或是举行论证会的形式。
二、能否就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三条可知房屋征收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二是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征收补偿方案权利的告知;四是其他情况。
据此可知,第三项内容涉及征收补偿方案,再联系《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原告资格的必须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首先,该补偿方案是对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处分,必然会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理应属于原告。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哪些
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应多种多样,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上门访谈、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形式的多样性更有利于公众意见的表达,征求公众意见从而改进安置补偿方案。
四、对征求公众意见制定比较详细的做法
黑龙江省的做法是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哈尔滨日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征求公众意见。区政府应当指定专人在征收现场办公室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市征收办和区监察部门现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予以监督。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征求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意向,并由区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征收办和信访局负责指导。
以上就是关于是县政府组织论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在实践中的操作以及相关事项。
(采晴整理)